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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墓须知


        为维护公墓与购墓者双方平等权利,使墓园更好的履行义务,确保墓园建设按照发展规划稳步的进行。依照国家民政部门的《公墓管理办法》特做如下规定:
        1、公墓土地属国家所有,用户只享有墓地使用权,无权对外转让和出租。
        2、用户安放骨灰前应一次性交付各种费用。如二次合葬须持《安葬证》办理相关手续,另行交付合葬费及刻字等相关费用。
        3、依照国家对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,一次性交付费用含20年公墓管理费;20年后如需使用须在期满前3个月续交管理费,逾期未办理作无主墓处理。
        4、用户办理购墓手续后,不予退墓及退款。骨灰落葬后,用户如需迁出,需退缴《安葬证》办理退墓迁出手续,墓穴视为用户自行放弃不予退款,墓穴买卖合同视为终止,原墓穴处理权归公墓所有。
        5、因地质、水文等原因,公墓不作墓穴无水的承诺。因年久出现骨灰盒腐烂,墓碑及墓穴材料自然风化破损及自然灾害造成损坏,墓碑以外的易碎品(如:香炉、花瓶等)丢失和损坏,公墓不负赔偿责任。
        6、为保证墓区的整体效果,有利于墓园的长远规划,用户不得擅自改造墓碑、墓穴、装修,不得占用墓穴以外的土地,不得随意种植花草树木。
        7、为保持墓区清洁卫生,墓碑以外附属装饰品(如:鲜花、绢花等)只限摆放7日,逾期公墓将统一清理;祭祀的各种供品,结束后请自行带回,否则当日午后将进行清理;
        8、墓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,严禁焚烧纸张等各种祭祀品。如需焚烧请到指定地点。
        9、提倡移风易俗,文明祭扫,严禁在墓区搞封建迷信活动。
        10、办理业务需持承办人的有效证件,以备办理或补办各种手续。


        11、办理手续所需证件:


       (1)联系人身份证(直系亲属)复印件。


       (2)使用人(逝者)身份证复印件。


       (3)逝者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明复印件。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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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真:0427-56230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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